梁某(男,38岁)遭暴力挤压身亡,现场一工人被建议移交警方,最新消息
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 中城交建(深圳)建设有限公司 近期因在工程施工中存在安全管理问题, 被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罚信息显示,中城交建(深圳)建设有限公司在龙华观澜观澜河干流碧道建设工程二标段“1·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中,将钢结构工程施工发包给不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邱某平、蔡某涛和林某敏,未及时消除现场作业未按施工方案要求采取吊装方式进行雨棚焊接龙骨施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符合《雨棚安装及防腐防火涂层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第五节第四部分第1条的要求,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序号95裁量阶次B)的规定,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开显示,中城交建(深圳)建设有限公司创建于2017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主营业务涵盖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水利工程、公路道路施工等多个领域,拥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重要资质。公司曾获“深圳市园林绿化行业诚信评价AAAAA级企业”等荣誉,并多次获得省市级工程奖项。 据南都此前报道,7月6日,《龙华观澜观澜河干流碧道建设工程二标段“1·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正式公布。调查报告显示,2026年1月29日10时45分许, 观澜街道观澜河干流碧道建设工程二标段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0万元。 经调查认定,龙华观澜观澜河干流碧道建设工程二标段“1·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承包人不具备资质承接工程、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员工违规操作登高车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据了解,涉事项目建设单位为深圳市龙华区水污染治理中心;代建单位为深圳市特区建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区建工能源公司”);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施工单位之一):中城交建(深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交建公司”);实际承包人为邱某平、蔡某涛和林某敏;监理单位为深圳市深水兆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水兆业公司”)。 事发经过: 登高车移位作业,致工人挤压身亡 调查报告显示,涉事项目为龙华区观澜河干流碧道建设工程二标段(以下简称“涉事工程”),施工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中城交建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接,事发区域属中城交建公司负责范围,项目因施工协调问题陆续施工至事发前。 2025年底,中间人邱某平听说中城交建公司正在为涉事工程寻找钢结构分包单位,遂联系中城交建公司项目负责人郑某鹏欲承接项目,因中城交建公司要求必须有资质的企业承接,邱某平找到另一中间人蔡某涛以及广东中洲城市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洲公司”)的林某敏合作,准备以广东中洲公司名义承接项目,事成后三人共分收益。广东中洲公司拟定分包合同并盖章扫描后发送给中城交建公司,中城交建公司在扫描版合同上盖章, 但未将盖章情况告知对方,也未回传盖章后的合同。 2026年1月中旬,中城交建公司直接催促邱某平安排人员和材料进场。蔡某涛自行垫资采购桥梁龙骨等钢结构材料,并招募梁某、梁某存、甘某毅、黄某欢4名工人。1月27日,4名工人进场,中城交建公司将其挂靠在自有劳务分包单位中安建设(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完成入场登记,组织开展三级安全教育与登高车操作培训,其中梁某等3人取得登高车操作证,林某敏同时安排侯建波到现场协助管理。 1月28日,中城交建公司施工员彭某国进行施工方案交底,原定采用吊装方式安装雨棚龙骨。现场作业人员提议改用登高车支撑龙骨安装,彭某国上报后, 项目负责人郑某鹏同意方案变更,但未按规定向监理单位深水兆业公司报备。 1月29日上午8时许,4名工人到画境桥位置开展雨棚龙骨焊接作业,此前已办理动火令。9时许,梁某与甘某毅将钢横梁放置在登高车栏杆上,两人登车站在龙骨两侧,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后,由持焊工证的梁某施焊、甘某毅辅助,其余两人分别负责现场协调与材料搬运。10时45分许,完成第三条钢梁焊接后,甘某毅降低登高车并向桥南侧移动,准备焊接下一条钢梁, 期间听到梁某呼喊随即停车,发现梁某被挤压在登高车护栏与刚焊接完成的钢横梁之间。 事故造成焊工梁某1人死亡。死者梁某,男,38岁,广西贵港人。经司法鉴定,其死亡原因“系因胸部遭受钝性暴力挤压,致右肺挫裂胸腔积血、右心室破裂出血心包填塞而死亡”。目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9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调查报告提到,自涉事工程开工以来,区水务局累计对项目开展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共计54次,下发《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54份、《整改通知书》9份(包含3份监督抽检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