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经典”的劳动仲裁案例解析
“十个经典”的劳动仲裁案例解析【劳动者/HR参考】1. 公司内部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是否合法有效。 苏州市新区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公司认为周某伙同其他4名同事肆意通过群发电子邮件,恶意诋毁其主管同仁的人格,故依据公司内部的奖惩管理办法,于2008年3月11日对周某作出重大违纪辞退处理。周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辞退公告并赔偿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3000元。 公司辩称,公司依法制定了符合规定之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当然包括公司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周某伙同他人肆意群发带有人身攻击、侮辱人格等词语的电子邮件,给公司部分同仁及其家属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影响极坏,已严重违反公司之相关规章制度。公司为严肃规章制度,以儆效尤,绝不允许再发生这种挑衅公司的行为,对周某作出了辞退的决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所提供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公司的奖惩管理办法,无法律效力。公司不能依照奖惩管理办法对周某作出违纪辞退处理,对周某请求撤销辞退公告,仲裁委予以支持。因公司违法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周某二倍的赔偿金。周某请求的经济补偿金,因支付了赔偿金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公司内部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是否合法有效。 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明确才能对其员工具有约束力。所谓“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制定程序合法。一方面,企业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规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应当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即企业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谓“明确”,即企业应当将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采取公示、对员工培训、签订合同时告知员工等方式让员工知晓。本案中,公司内部制定的奖惩管理办法虽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的禁止性规定,但由于该规章制度未依法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且未有证据表明公司已将该规章制度以一定的方式告知周某;故该规章制度无法律效力。公司依据该无效的规章制度对周某作出的辞退决定也无依据,依法应被撤销。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上升的人力资源成本,现代企业已摆脱了过去“人管人”的管理模式,纷纷采用了“以制度管理员工”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在管理过程中,企业势必要制定多项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规章制度,而多数企业在将注意力放在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时,往往容易忽视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程序的同等重要。本案给众多企业上了很好的一课,也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范例。 2. 自愿加班能否要求加班费? 8小时之外主动加班,公司职员小周的这种勤奋,换来的却是公司拒付加班费的答复。对此,小周难以理解。小周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确定他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并按标准工时制度支付他的工资待遇。工作期间。8小时之外主动加班,公司职员小周的这种勤奋,换来的却是公司“拒付加班费”的答复。对此,小周难以理解。 小周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确定他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并按标准工时制度支付他的工资待遇。工作期间,小周很勤奋,很多时候都是在下班后自愿加班,完成工作任务。一年后,小周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不过,公司却认为,对小周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公司并未安排其延时加班,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经咨询,律师向小周解释说,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同时,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小周平时的延时加班,并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其自愿行为,并且,他在延时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