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年陈云看着桌上文件,怒道:乱世当用重刑,杀几个能挽救一大批人!
1982年初,北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办公桌上,一份《信访简报》被送到陈云面前。文件不长,反映的却是广东沿海部分地区走私猖獗,少数干部甚至带头参与。陈云看完后脸色沉了下来,这位一向以稳重著称的领导人,罕见地动了怒。 陈云并不是习惯用重话处理问题的人。长期从事经济工作,使他看问题特别注重数字、后果和全局。可在他看来,改革开放刚刚起步,经济秩序正在恢复,如果干部队伍先被金钱打开缺口,损害的就不只是几台电视机、几块手表,而是党和政府的信用。 他对身边工作人员说:“这样下去,过不了几年就要亡党。”随后,陈云提出,对严重经济犯罪必须严办几个、判刑几个,甚至杀几个。话说得很重,却不是为了逞威风,而是希望通过典型案件,尽快刹住刚刚出现的歪风。 这番意见得到邓小平支持。邓小平在有关批示中写下“雷厉风行,抓住不放”八个字。中央书记处随后研究打击经济犯罪问题,并要求各地党委不能优柔寡断,更不能对违法乱纪视而不见、姑息迁就。 陈云之所以如此重视党风,并非临时起意。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重新加强纪律检查工作。1979年1月4日至22日,中纪委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陈云主持会议,明确提出中纪委要“抓党风”,维护党规党法,整顿党内不正之风。 在陈云看来,纪律检查不能只在案发后追究责任,还要从干部日常行为抓起。他要求纪检干部有党性、有正气,敢于坚持原则,不能一遇到问题就打圆场,更不能做没有立场的“老好人”。 他自己也把规矩落到了生活细节里。有人送来地方土特产,工作人员必须报告,不能私下收下。一次,两位大军区领导到他住处汇报工作,带来了两盒葡萄。陈云没有全部留下,只说:“我吃十颗,剩下的你们带回去。”看似小事,实际是在告诉身边人,纪律首先要从领导干部自己身上立起来。 广东海丰县的案件,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进入中央视野的。海丰靠近香港、澳门,改革开放后,人员往来和商品流通增加,走私活动也随之抬头。特殊的地理位置,本应要求当地干部更加谨慎,现实却出现了相反变化。 海丰县委书记王仲原本负责当地工作,也曾参与打击走私。面对查缴来的新式商品,他从最初的好奇,逐渐生出占有之心。一次,有人带着一台彩色电视机登门,请他帮忙办理亲属赴港探亲手续。 “只是帮个忙,没人知道。”来人这样劝说。 王仲起初犹豫,最终还是批准了手续。那台电视机被搬进家中,孩子们围着新电视欢呼。对王仲而言,真正危险的并不是电视机本身,而是第一次收受之后产生的侥幸:既然没有出事,下一次也许不会出事。 口子一旦打开,欲望便会不断加码。后来,王仲收受的物品越来越多,甚至把缉私仓库里的手表、收音机等物资拿回家,有时还带着家人一起去取。据查,他通过受贿得到的物品折价约一万一千六百零八元,从缉私仓库侵吞的物品折价约五万八千一百四十一元。 在当时,这绝不是一笔小数目。更严重的是,王仲既是县委书记,又负有打击走私的责任。他没有成为制度的执行者,反而成了走私者可以利用的保护伞。干部带头破坏规则,基层人员自然会认为,纪律只是针对普通人的东西。 那段时期,海丰一些地方的走私甚至形成了公开交易的市场。工厂生产受到影响,农民、学生和机关人员也有人卷入其中。当地群众将问题写信举报,正直干部不断反映情况,中纪委据此派人调查。 王仲没有主动收敛,反而试图排斥举报者、掩盖罪证。他曾放出狠话:“谁想把我弄走,我就看谁先走。”但调查人员从缉私仓库保管员王泗吉处取得了两本账册,一本记录物资出库情况,另一本是根据记忆补记的账目。两份账册虽然存在差异,却相互印证了物资被侵吞的事实。 1982年8月24日,王仲被捕。同年12月31日,广东省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等罪名判处其死刑。1983年1月18日,王仲被执行死刑。这起案件被认为是改革开放后较早受到严厉处理的县级主要领导干部腐败案件,因其影响突出,后来常被称为“改革开放反腐第一案”。 临刑前,王仲曾承认,自己真正走上歧路,是从收下那台彩色电视机开始。他还告诫身边人员:“千万不要贪,贪没有好下场。”但他同时又为自己求情,希望能够保住性命。悔意是真实的,法律责任也同样无法回避。 案件处理并没有停留在王仲个人身上。中央纪委调查发现,海丰已有一批干部卷入相关问题,立案调查的案件达到159起,涉及316人,其中党员占有相当比例。一个县的风气如果坏到这种程度,处理一个人远远不够,必须连同制度漏洞、监管失守和地方经济困境一起整治。 1983年,中央工作组进驻海丰,将其作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整顿的重点地区。当地一面清查走私、处理违纪干部,一面恢复工农业生产,帮助企业寻找技术、销路和产业方向。整顿不能只靠抓人,若没有正常的生产秩序,灰色交易仍可能卷土重来。 到1986年前后,海丰的财政收入由原来的两千多万元增加到六千多万元,产业发展和社会秩序逐步恢复。陈云所说的“严办几个”,真正